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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奎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潍坊**物业有限公司**,出生地山东省泰安市,户籍地泰安市岱岳区**镇**村**号,现住址为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6时55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持A2驾驶鲁G*****号小型轿车,沿潍坊市奎文区**街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街与**巷交叉路口南侧时,与被害人万某甲驾驶由北向南行至此处的电动二轮车相撞,致被害人万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侦查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8.46mg/100ml,王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5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万某某的家属共计120.1万元,被害人家属黄某某、万某乙、刘某甲对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办案说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委托确认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赔偿协议;2.证人马某某、刘某甲、焦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孟庆收

              2020年8月25日

附:1.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两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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