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一部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99********,汉族,中专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街**家属院*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7月1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2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1月1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0月2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3时21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刀牌二轮电动摩托车附载尹某某,经民主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民主路与花园街交叉口时,与横穿马路的行人周某某相撞,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经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施救并在现场等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尹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及辩解;
4、车辆检验鉴定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与他人相撞,致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积极施救、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缓刑二年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 勇
助理检察员:张鹏飞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解放区**街**家属院*单元*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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