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31983********,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住址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粤C67****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本市斗门区白蕉镇开发区新力船厂通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交斗门767县道路口左转弯时,遇赖某某驾驶粤CI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彭某某和梁某某沿斗门767县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两车发生碰撞,导致赖某某、梁某某受伤,彭某某受伤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斗门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赖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彭某某和梁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等候交警到场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1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彭某某、梁某某的家属签订刑事和解协议书,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主动报警,等候交警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冬华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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