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玉门市**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5日10时3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甘F*****号“北京现代牌”小型客车,沿玉门市赤花线由西向东行驶至223号电信线杆处,车辆驶出路外滚翻,造成其车上乘车人员付某某死亡,其本人及另一乘车人员伍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害人付某某系机械性物体外力碰撞挫擦,造成严重内开放性颅脑损伤并严重闭合性胸部损伤,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玉门市花海镇中心卫生院死亡医学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查询信息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归案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不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申请;2.证人证言:证人伍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被害人死亡原因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安全性能及车速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车辆受损,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报案,且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如在审理阶段具有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等情节的,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红艳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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