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将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公民身份号码511024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镇现住址1970年**月**日福建省肇事罪于2019年10月5110241970********5日被将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镇**村**组**号为取保候福建省将乐县**镇**路**号保候审。
本案由将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3日、3月2日退回将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将乐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2月3日、4月2日将该案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18时3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超载驾驶吉林******号(套牌)农用自卸货车,自将乐县高唐镇加油站往高唐镇部队山方向行驶,至高唐加油站往部队山方向0Km+100m路段时与同道吉林******郭某某发生刮碰,货车的右后侧车轮碾压郭某某的双腿,致郭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群众于当日18时37分电话报案,后公郭某某在将乐县高唐镇天马木业将王某某郭某某获,并在其郭某某右后侧轮胎上提取到人体组织。经鉴定,该人体组织与郭某某尸体上的血迹为同一个身源者所留。经将乐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钱郭某某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赔偿被害人郭某某家属共计人民币1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郭某某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池某某、黄某某7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广信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池某某意黄某某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符合车辆货物装载规定及未确保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人民币11万元,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该案量刑情节,鉴于王某某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建议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在法院审判阶段,如被告人服判赔偿数额并积极赔偿,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萍
检察官助理:代杨洁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将乐县**镇**路**号,联系电话送全案案卷共4册,视频福建省将乐县**镇**路**号光盘2张。1508058****。
2.移送全案案卷共4册,视频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