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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公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71985********,户籍地福建省沙县**乡**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沙县**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沙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19时33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悬挂闽******号牌的两轮摩托车沿沙县**路由长泰金沙红绿灯方向行驶,至沙县**路****门前路段碰撞行人林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林某某、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8年9月30日,福建省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起交通事故做出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2019年12月2日,经福建新时代司法鉴定鉴定(闽新时代【2019临法鉴字第432-2号】:伤者林某某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贰级。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8月20日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福建省中博、新时代、中联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3.勘验笔录;4.视听资料;5.被害人林某某陈述;6.证人黄某某证言;7.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行驶中因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7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峰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福建省沙县**栋**室,联系电话1585987****。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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