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王某某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65********,汉族,初中,无,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街道****号,住福建省霞浦县**街道**弄**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霞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鄂******号重型自卸货车(空载),沿霞浦县城赤岸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进入霞浦县松港街道沙头货车停车场内,往鑫瑞汽配店方向行驶时,碰撞被害人林某乙(2016年3月13日出生),造成被害人林某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霞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起事故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林某乙符合因交通事故致全颅崩裂性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5.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手机通话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情况查询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林某甲、王某甲、郑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报案,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芳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霞浦县**街道**弄**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_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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