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公诉刑诉〔2018〕69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92********,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禹州市**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8年5月24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6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补充证据,2018年8月30日至2018年9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2018年8月14日、2018年10月2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5月21日23时43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KDN***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禹州市远航路牛园菜市场路段,与行人陈某某、邢某某相撞,造成陈某某、邢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逃逸。事故认定为被告人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雅

2018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禹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二张;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