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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8〕37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汽车司机,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4月1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4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牌照辽P*****重型仓栅式货车在秦皇岛市海港区顺出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石门寨国税局门口路段时,将右侧同方向推自行车的被害人吕某某刮撞,致吕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吕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强

2018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秦皇岛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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