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栋**单元**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2020年5月7日10时20分许,王某某驾驶川C5****小型面包车行驶至东盐都大道苗苗幼儿园门前辅道时,与从左至右横过道路的行人黄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黄某某经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5月23日死亡。王某某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某已涉嫌交通肇事罪。
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对其交通肇事的罪行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传唤证、传唤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义务告知书、保证书、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等法律文书②王某某户籍证明、黄某某户籍资料及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王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③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警支队高新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书、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归案情况说明、尸体处理通知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火化证复印件民事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复印件⑨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病危通知书、放射科急诊报告、情况说明、病程记录等;
2、证人钟某某、陈某某、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旭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光盘三张、证据目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补充材料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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