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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舞检公诉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7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县**镇**村委*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8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舞钢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8日4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挂号重型货车沿舞钢市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干休路交叉口路段时,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沿干休路由南向北行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舞钢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韩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舞钢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霍伟军

张  猛

2019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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