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6********,汉族,中国党员,大专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于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7时1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县道403线由北向南行驶,驶至37KM+800M处时,与由路东往西横过公路的行人严某某发生碰撞,致严某某重型颅脑损伤及严重的胸腔脏器损伤而当场死亡。经莒南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严某甲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永昊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莒南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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