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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蓬检公诉刑诉〔2019〕136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61964******,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住四川省蓬安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7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川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蓬安县城往骑龙乡方向行驶,当车行至蓬安县金甲乡杉树沟村五组路段,与李某甲驾驶的川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李某乙)相撞,造成李某乙受伤在医治过程中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0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树平

2019年12月12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住蓬安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7628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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