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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000000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64********,布依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住**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7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搭载余某乙由**镇**村往**方向行驶,途径**镇**村**组时,摩托车与桥头石墩相挂翻至桥下,造成余某乙当场死亡。经安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余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颅脑机能障碍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等;

证人证言:证人余某甲证言、证人杨某某证言、证人王某某证言;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贵州省安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正林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安龙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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