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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6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现住贵阳市南明区**路**小区**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10月26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4时5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贵AJ****号微型轿车搭载曾某某、吕某某由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与中山南路交叉口沿解放路往花果园立交桥方向超速行驶,行驶至**路**路交叉口时,与行道树和监控杆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贵AJ****号微型轿车、行道树、监控杆受损,王某某、吕某某受伤,曾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吕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经对被告人王某某血样进行检测,乙醇含量平均值111.4mg/100ml。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明区分局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

2.书证: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交强险保险单复印件、火化证明、道路交通事故集体研究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辆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邹晓华

                                               检察官助理 王  卫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286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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