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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000000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3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所地贵州省绥阳县**镇**村**寨**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12月1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1日01时0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持B2型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渝BR****号重型专项作业车,沿遵义市汇川区松林镇至毛石镇路线行驶至乐混线28km+600m处(下坡路段)时,由于操作不慎致使该车前部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蒋某某持B2型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AC****号重型罐式货车左后部发生碰撞后,又与对向车道行驶的由唐某某持C1型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贵C9****号轻型自卸货车左前部发生碰撞,致唐某某、渝BR****重型专项作业车乘车人郑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郑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11日03时20分死亡。2019年9月16日,经遵义市汇川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甲的死亡原因系胸腹部闭合性损伤死亡。2019年10月24日,经遵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汇川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蒋某某、唐某某、郑某甲不负责任。

    案发后,2019年11月30日,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肇事的车辆等物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户籍资料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乙、谢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死亡原因及车辆性能的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照片及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无犯罪前科,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世志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其联系电话18198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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