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望检公诉刑诉〔2019〕1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4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街**号楼**单元**号。1999年因故意伤害罪被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9年9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6月29日13时许,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明知是无牌证的三轮摩托车,沿抚顺市望花区五老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古城子社区门前时,右前角后视镜与由北向南过马路的被害人赵某某碰撞,致赵某某头面等部位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陪同伤者到医院等待公安人员处理。经鉴定:赵某某头部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面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胸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事故三轮车的车型为机动车。经抚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望花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刘某某、范某某的证言;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违法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广胜
代理检察员: 庞连峰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