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7时2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连云港市赣榆区青抗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赣榆区城头镇谢坡村村部西侧时,撞到由西向东步行的张某某,造成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三轮车;
2.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前科劣迹情况调查表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赣公物鉴(病理)字[2020]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2020]交鉴字第3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
7.事故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损失获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通吉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775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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