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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县检一部刑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521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县**镇**村**组,现住址通化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吉E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通化县**镇去往通化县**镇**村,8时38分许,车行至鹤大线1090KM+750M(**垂钓园)处,与前方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孙某甲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孙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通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发破案经过、自首说明、前科劣迹证明;

证人证言:证人孙某乙、李某某、孙某丙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鉴定意见: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酒精检测结果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车辆痕迹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志伟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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