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79********,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人,住金沙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8时46分,被告人王某某持C1D型驾驶证驾驶贵FT****号小型轿车,由金沙县往遵义方向行驶,行驶至秀河线415公里900米(小地名:播州区马蹄镇四品君酒店路段)公路路段处,将行人赵某某撞倒在地,造成行人赵某某受伤经送播州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01月08日,经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交通警察五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2020年1月19日,双方协议约定由人保财险公司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685302元,已支付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赔偿协议、打款记录等书证;证人赵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云强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8334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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