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5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8月6日两次将该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6月22日、9月4日将该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渝B9****轻型仓栅式货车沿重庆市中环干道蔡家段由嘉悦大桥方向往蔡家方向行驶。15 时许,当车行驶至北碚区中环干道蔡家段090026号路灯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侧滑后与道路中间绿化隔离带附近正在绿化作业的环卫工人被害人马某某、张某甲、方某某以及彭某某相撞,造成马某某、张某甲、方某某、彭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王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罪行。当日马某某、张某甲、方某某、彭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2019年11月26日马某某死亡。
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经重庆市安心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渝B9****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系车祸后致颅脑损伤后并发肺部感染死亡。本次交通事故损伤在马某某死亡过程中起主要作用。
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被害人方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2月23日,经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达成协议,王某某一次性赔偿张某甲人民币140000元。2019年8月7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9民初4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马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85695.58元。2019年9月9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9民初3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方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4586.52元。
因被告人王某某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依法拍卖王某某与其前妻张某乙共有房屋,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533344元,并对三名被害人进行分配,其中马某某获赔人民币169961.33元、张某甲获赔人民币19515.5元、方某某获赔人民币13831.225元。另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彭某某所有医药,彭某某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等物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信息、归案经过、事件单、民事判决书、酒精呼气测试单、车辆查询信息、车辆保险单、诊断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3.证人龙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彭某某、张某甲、方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等笔录;
7. 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渝法医所【2019】病理A鉴字第119号、渝法医所【2019】临床H鉴字第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渝安心【2020】法(临)鉴字第240号、渝安心【2020】法(临)鉴字第2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冰 寒
检察官助理:雷显敏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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