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号牌为渝GE****的小型轿车,从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东胜大铺子路段出发,沿省道303线往水江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重庆市南川区省道303线319km高桥油坊路段时,王某某驾车越实线超车,与对向驶来由周某甲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周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三轮摩托车乘客杨某某受伤及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现王某某积极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及谅解书、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证言:证人娄某某、梁某某、龚某某、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强制措施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韦 勇
检察官助理:汪俊伟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330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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