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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镇**街**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因吸毒的违法行为,于2013年11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遗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其长安牌渝D2****小型面包车由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栋青小学附近出发向木洞镇栋青街方向行驶,当其行驶到巴南区木洞镇栋青村塔坝组169号路段时,与被害人李某甲接触,造成王某某的车辆受损、李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王某某当即驾车逃离现场,后于次日凌晨5时许拨打110报警主动投案。2020年12月8日,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符合钝性暴力致颅脑及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王某某到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并取得其遗属李某乙的谅解。

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照片的物证;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丧葬费协议、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书、承诺书、收条、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钱某某、胡某某、徐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辨认现场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其车辆受损的重大事故并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王某某逃逸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交通肇事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遗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二年十个月(如积极履行法院对本次交通事故的民事判决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 诚

                                 检察官助理 赵昌光

                                     2021年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巴南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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