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邹莉、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6日20时27分许,被告人人王某某驾驶渝D3****号小型汽车从重庆市江津区城区沿省道107往双福街道方向行驶,行驶至江津区圣泉街道双龙加油站路段时,与车行方向从左至右横过马路的行人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王某某随即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重庆市江津区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11月12日,经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已赔偿被害人亲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谢某某、孙某某、杜某某、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
6.行车记录仪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官 王巽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223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一百四十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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