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0〕Z3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12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15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渝B0****号轻型自卸货车,从重庆市铜梁区**镇**路由新民街道往永嘉方向行驶,车行驶至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外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先与对向车道内行驶的由驾驶的渝BY****号小型轿车擦挂,后与行人张某乙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张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264519.8元,王某某另赔付被害人家属丧葬费383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车驾信息、强制措施凭证、出警经过、事故认定相关材料、调解赔偿材料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5.车检报告、尸检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琴
检察官助理:秦玲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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