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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1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06311976********,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址:陕西省黄龙县**乡**村**号,农民。2013年12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6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2014年1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30日7时5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陕E****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北长安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华美十字处右拐弯过程中,将在十字西北角清洗施工围栏的清洁工刘某某碰撞并碾压,致刘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驶离现场,经事故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经法医学鉴定刘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肇事后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且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2.破案经过、抓获经过;3.被告人供述;4.证人证言;5.事故责任认定书;6.法医学鉴定意见书;7.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未能确保安全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现将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全煜

2014年4月8日

附:侦查卷及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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