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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王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镇**村**组**号,现住陇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无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6KM(**)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桑某相撞,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桑某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陇县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桑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检者桑某生前在2020年1月24日16时许交通事故中遭受强大钝性外力作用致闭合性胸腹部联合损伤,最终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案件情况说明、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卢某、桑某科、杜某安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4、车辆、尸体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璠

2020年7月9

                                      

附件:1.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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