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2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9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园**巷**号,居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公安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1日9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陕A****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韦鸣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2KM+100M处时,适逢郭某甲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由南向北过韦鸣路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郭郭某甲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同年9月20日郭某甲死亡。经法医学鉴定:郭某甲系交通事故引起重型颅脑损伤合并全身衰竭而死亡。经事故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郭某甲负此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家属与受害人郭某甲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鉴定书事故责任认定书;5.现场平面图、勘查笔录、车辆痕迹检查表及照片;6.病档材料;7.户籍证明;8.民事赔偿协议书、收条和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郭向宏
2014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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