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122200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乡**村**号,现住青岛市城阳区**庄**号。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电动二轮车(经鉴定为机动车之摩托车范畴)沿黑龙江中路由北向南行驶到刘家小水公交车站处,将被害人于某某撞倒,致王某某、于某某受伤,电动二轮车受损。于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27日死亡。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行艳涛
2020年3月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住处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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