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静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住静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甘LJ****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经静宁县古城街道路段时,观察行人交通动态不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张某甲死亡,车辆受损。
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12月20日以(静)公(司)鉴(尸)字[2019]5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死者张某甲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静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9年12月25日以第6227271201900001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的过错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过错严重,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共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被告人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静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厚明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其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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