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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5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系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庄街道**村**号,现住高密市**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家属,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高密市高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冯家屋子丁字路口处时,与前方顺行的郭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郭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经查证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萍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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