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4195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6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5日14时10分,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在高碑店市泗庄镇李南村村南十字路口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刘某甲无证驾驶的无牌照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甲死亡,两车损坏。经高碑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分析责任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甲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乙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体痕迹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玉军
检察官助理:魏丽颖
2020年6月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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