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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东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211979********,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镇**村农民,住该村**组。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2时20分许,王某某驾驶黑G****9号现代牌小型轿车,沿鸡东县**镇**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加油站东侧207米处时,因驾驶不当将前方行人程某某撞倒,车辆损坏,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鸡东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程某某无责任。案发后,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值班值宿登记表、案件来源、户籍证明、侦破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解除扣留车辆通知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亲属关系证明、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及收条、谅解书、认罪认罚承诺书;

2.证人袁某甲、袁某乙、孙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春波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384607****。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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