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3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07年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劳动教养一年。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不批准逮捕,2019年8月30日由五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10:4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黑C****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五常市小向路自西向东行驶行至小黑河林场十字路交叉口6-7米处与被害人聂某某(男,61岁)无证驾驶的制动不合格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损坏,聂某某受伤入院,摩托车乘车人占某某(女,63岁)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占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头部与颈部分离,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聂某某负次要责任,占某某无责任。
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自首接受调查。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现实表现等;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五常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书、五常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龙江骏博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4.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两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宏志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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