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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勃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31972********,汉族,专科文化,系勃利县亿达公司副经理,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勃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勃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2月20日4时45分,驾驶黑K****6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勃利县友谊东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北大直路交叉口时,将从友谊东街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曹某甲撞倒,致曹某甲受伤车辆损坏,曹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3月12日,勃利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2月26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身份信息及现实表现、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等;

2.证人曹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省七台河警官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5.勃利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从宽处罚。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家属谅解,未发现违法犯罪行为,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辉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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