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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嫩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326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市**村**组**号,住黑龙江省嫩江市**小区**区,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嫩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嫩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嫩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无驾驶资格驾无号牌蓝色雷沃牌四轮农用车沿嫩江市振兴街由南向北行至**货站门前路段时,因躲避不及,将同方向前方推行两轮自行车的行人邵某某撞倒并碾过胸腹部,造成邵某某受伤后大量出血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邵某某胸、腹部受到钝性物体暴力作用至胸骨、肋骨多发性骨折,骨盆骨折,双肺裂伤,肝脏破裂,腹膜下大面积血肿,发生大量失血死亡。经嫩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在此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后,王某某赔偿被害者家属35万元人民币,已取得被害者家属谅解。    

经侦查: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事故现场被嫩江市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蓝色农用四轮车一辆;

    2.书证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侦破经过等;

    3.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报告书、嫩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洋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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