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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木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7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木兰县,现住黑龙江省木兰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木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被木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木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020年10月11日17时00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黑A****8号福田牌轻型栏板货车,沿木兰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木兰县木白公路10km处,因驾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入道路东侧沟内与树木相撞,造成乘车人张某某受伤、黑A****8号福田牌轻型栏板货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追究逃逸,于2020年10月24日到木兰县交通大队投案。经法医鉴定:张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右侧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小腿血管、神经损伤,右小腿毁损伤,右大腿膝上截肢术后,已构成重伤二级。经木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0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抓捕经过、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保险单、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甲、郑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 木兰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勘查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肇事逃逸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婷

检察官助理:张春波

(院印)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在木兰县**乡**村**屯。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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