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梅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8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社区**区**委**组**号,系该地农民。2019年9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6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豪沃牌黑R****3号中型仓栅式货车沿G301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马场中学附近(939公里+40米处)时,与沿G301国道由南向北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马某甲(男,64岁)驾驶的无号牌大阳牌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被害人马某甲当场死亡、被告人王某某腰椎、颈椎压缩性错位、闭合性颅脑损伤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马某甲无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11日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身份信息、侦破经过、道路事故认定书、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查询信息结果单、机动车查询信息结果单、委托书、死亡赔偿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过磅单、户口信息、检查报告、出入通知书、情况说明、病情介绍等;
2.证人马某乙、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黑龙江省俊通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梅里斯区交警大队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并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情节及被告人王某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贺彬
2020年7月19日
附:1.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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