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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27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9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至县**镇** 村**组5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东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15时4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皖RWY879小型轿车,由东至县**镇驶往**镇方向,途径烟汕线1300KM+750M处,未确保行车安全,其车前部右侧与自南向北的行人汪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汪某某当场死亡。2019年10月17日东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汪某某无责任。2019年9月28日东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汪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东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了事故发生经过。2019年11月6日王某某驾驶车辆所投保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支付被害人家属赔偿款274137元,另被告人王某某支付被害人丧葬费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尸检报告、车辆鉴定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童靖

2019年12月17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生住东至县**镇**村**组5号。

2.​ 本案侦查卷一册。

3.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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