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21955********,汉族,四川省新津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新津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12日被新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害人游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殁年66岁,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21953********,汉族,住新津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新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5日20时许,陈某某驾驶川A**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新津县新蒲路由新津往蒲江方向最右侧车道行驶,当其行驶至新津县新蒲路梨花大道二段297号门前路段处时,遇被害人游某某由其车前方从左向右横过公路,陈某某驾车临危处置不及,致使川A**号前部撞上游某某身体右侧,造成陈某某、游某某二人受伤倒地。随后,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电动四轮车沿新津县新蒲路由新津往蒲江方向行驶,当被告人王某某驾车行驶至该事发地点时,观察不够,所驾电动四轮车碾压受伤倒在靠中线一侧车道内的被害人游某某,后被告人王某某倒车绕开被害人游某某身体后驶离现场,被害人游某某被送医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新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民警于次日下午,根据监控摸排在被告人王某某家中将其连人带车挡获。此事故中,被告人王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游某某不承担责任。
经鉴定,被害人游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王某某的碾压行为对被害人死亡原因负主要责任(参与度61%——80%)。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根据其承担责任的情况,建议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玉虹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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