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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二部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县**镇**村**组,现住**路**号。2019年3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6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并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日9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牌号为皖******的重型普通货车沿奉贤区奉浦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奉浦大道远东路右转弯时,与顾某某沿奉浦大道由东向西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致顾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报警并等候在现场,向处警民警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家属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及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司法******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被害人顾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胸、腹盆部损伤死亡。

3.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法医毒化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样内未检出乙醇成分。

4.司法******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皖******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拖挂的皖*****挂**牌重型普通半挂车正面右部与悬挂上海******两轮电动自行车号牌**牌电驱动两轮车左侧中后部发生过碰撞;碰撞后该两轮车向右倒地并从该牵引车右前部进入车底可以成立。

5.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单证实,案发时被告人王某某的驾驶证及涉案车辆行驶证均在有效期内,牌号为皖******的重型普通货车的交强险在有效期内且已投保商业险。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

7.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8.交通事故赔偿金临时收取凭证、收条、刑事和解协议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对本案负有完全刑事责任。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报警并等候在现场,向处警民警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荣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电话:1364551****。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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