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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二部刑诉〔2020〕195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93********,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10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骑行牌号为“沪******”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闵行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西约50米处时,不慎撞击正在过人行横道线的顾某某,致顾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5月27日死亡,构成事故。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并留待现场等候民警处置。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交代上述犯罪事实,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人民币330,000元后取得对方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被害人家属袁某甲、袁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害人顾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出具的《补偿协议》、《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家属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人民币330,000万元,并取得对方家属谅解。

2、监控视频、公安机关出具的报警记录、《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王某某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人员基本信息、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涉案车辆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机动车商业保险单》等书证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驾驶资格、肇事车辆信息及保险情况。

4、被害人顾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人员基本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证实,本案被害人顾某某的个人身份信息及其于2020年5月27日死亡的事实。

5、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本起事故由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6、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路况照片、车况照片证实,事故现场的情况及涉案车辆的情况。

7、上海**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顾某某的死亡原因、涉案车辆与行人碰撞情况、行驶速度、安全技术状况。

8、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其骑行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及报警后留待现场等待民警处置的经过。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曼俊

检察官助理:施李艳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0191****)。

2、案卷证据和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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