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上蔡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上蔡县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豫Q0****小型轿车沿**镇至**庄道路由南向北行驶**村南时,撞到道路上的土堆后又与杨某某驾驶的豫L2****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豫Q0****小型轿车乘车人段某甲当场死亡,焦某甲、陈某某、焦某乙、焦某丙以及王某某等五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事故发生。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5.38mg/100mL;经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段某甲系头部受外力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焦某甲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段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事故责任认定书;5、鉴定意见;6、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杰
检察官助理:魏排星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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