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87********,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商州区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被丹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日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陕H*****号轻型自卸货车,沿G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347km处(丹凤县棣花卫生院前)时,因未降低行驶速度,将路上行人李某甲撞倒、碾压,致该李当场死亡,后驾车逃逸,车辆受损。经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甲系生前遭外伤后造成颅脑崩裂死亡;经丹凤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20)第026号认定书认定王某某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闫某某、李某乙等人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后未立即报案和保护现场,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又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丹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栋
检察官助理:杨秀梅
2020年7月6日
附:1.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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