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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丹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丹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月**日,户籍地陕西省丹某某**镇**村**组,现住丹某某**街道办**社区,系丹某某**厂职工,身份证号6125231989********,持C1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丹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无前科,现在押。

本案由丹某某公安局依法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陕H*****野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丹某某棣月(棣花至月日)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商镇大峪桥西侧路段时,未降低行驶速度将在该道路右前方由西向东正在步行的惠某某撞倒至路沿下,致惠某某当场死亡。经丹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19年11月22日丹公交第13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梁某某、彭某某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丹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栋

2020年1月9日

注: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丹某某看守所。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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