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刑事检察部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医务工作者,临沧市临翔区人,户籍所在地临沧市临翔区**镇******生活区**栋**单元**室,住临沧市临翔区**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4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号牌为云******的**牌小型轿车行经临沧市临翔区**镇**村**路交叉路口(西景线K2684+***m/G323线K2764+**m),并左转准备驶入**路时,与直行的由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号牌为云******的**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陈某某经救治无效死亡及肇事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陈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
2.到案经过;
3.户籍证明材料;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其他书证;
5.证人证言;
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7.鉴定意见;
8.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政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838****)。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宗贰册,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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