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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5303261993********,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家住会泽县**乡**村委**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云DC***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会泽县卡马线K32+500M至**乡**村委**组**处,将行人黄某某撞到,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黄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王某某酒精含量为138.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王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泽县法院

检察员:龙媛、王晓庆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52956****。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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