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11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住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镇**村委**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5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云******号“长安”牌小型轿车由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镇前往小石坝村。06时57分许,王某某驾车沿老昆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强林石化加油站附近时,王某某所驾车车前保险杠外罩右前大灯、车前挡风玻璃在其车前南侧路边同向步行被害人李某某相碰撞,李某某倒地跌入道路南侧水沟后死亡。经鉴定,李某某系交通事故严重颅脑损伤、溺水窒息死亡。在此次事故中,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现场勘验记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宏敏
检察官助理:李娟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88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39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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