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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73********,壮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蒙自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无号牌四轮纯电动机动汽车,沿蒙自市北京路由天马路方向往北平村收费站方向行驶。当天14时42分许,行驶至蒙自市**路***路口以南180m处,其车头右侧撞上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道路右侧非机动车道内右侧边缘内正三轮摩托车尾部左侧,随即推撞位于该车车头南侧道路边缘位置处清扫作业的被害人陈某某,造成陈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死因分析为交通事故致伤头面部、背部及四肢等造成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蒙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电话报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检察官助理:沙丽萍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69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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