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镇**村,务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内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107国道内丘县金店镇**村村口与武某某骑的一辆二轮电动车载谷某某相撞,致武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谷某某当场死亡。经内丘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武某某无责任;谷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信、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书等;2.鉴定意见:武某某、谷某某的尸体鉴定文书、痕迹检验报告书;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现场图;4.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耿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其他证明材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东江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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