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8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案件因疫情影响,延长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8时0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赣C****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在320国道由西往东行驶,当行驶至848KM+500M处人非混合道路段时,未确保安全,在能见度较低的情况下未开启车辆任何灯光,因使用对讲机通话而疏于观察路面情况,遇相对方向缪某某及罗某某一前一后牵赶耕牛在该路段步行,罗某某及耕牛避让不及,致使赣C****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碰挂及碾压行人罗某某及耕牛,造成罗某某当场死亡、耕牛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车离开现场,2019年12月23日经新建分局交管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缪某某、曹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和一头牛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茫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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